房訊網訊:黃埔政府發布《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公開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公眾意見的公告,進一步加快推進城市更新工作,規范舊村改造過程中公開引入合作意向企業、合作企業的行為,涉及20條細則。
該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穗開更新規字〔2020〕2號)同時廢止。
農村集體應當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公開引入舊村改造項目合作意向企業、合作企業,擇優確定合作企業;鼓勵具有城市更新開發經驗的區屬國有企業參與舊村改造項目合作開發。
關于公開引入合作意向企業方面,合作意向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且具備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以上(含二級)資質(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為準);改造范圍內現狀建筑面積小于60萬平方米的項目,企業總資產不低于200億元;現狀建筑面積大于等于60萬平方米的項目,企業總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企業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
成立項目合資公司時,競選保證金應當轉入項目合資公司賬戶作為競得意向企業的出資。項目合資公司成立之日起90日內,競得合作意向企業應向屬地街(鎮)繳交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作為履約保證金。改造范圍內現狀建筑面積小于60萬平方米的項目,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不少于5億元;現狀建筑面積大于等于60萬平方米的項目,不少于8億元。
來 源:房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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