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一戶不同意,舊改項目就“難產”。這道難題一直困擾著深圳的城市更新項目。《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近日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提出了破解難題的新思路——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以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征收。
以特區立法破解城市更新“拆遷拉鋸戰”
在新增居住用地極為有限的情況下,城市更新項目已成為深圳商品房供應的重要來源。數據統計,2012年以來,我市城市更新供應用地連續多年超過200公頃。
早在2009年,深圳出臺《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在全國率先提出“城市更新”概念,明確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等原則,正因如此,一直以來深圳的城市更新市場化程度居全國之首。然而,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拆遷難”成為制約更新改造項目順利推進的重大瓶頸。當前,我市的城市更新項目,絕大部分處于停滯狀態,曠日持久的“拉鋸戰”令政府、開發商和業主等多方陷入“多輸”困局。
此次立法醞釀多年,旨在運用特區立法權進行創新和變通,破解城市更新拆遷難題。
舊住宅區滿20年方可申報更新
根據《征求意見稿》,合法舊工業區和商業辦公區建筑物建成年限15年以上,住宅區建筑物建成年限20年以上,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報更新:(一)需落實規劃的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二)年久失修或經維修后仍無法滿足使用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三)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經評估后亟須拆除重建的。對于建成年限不足的舊工業區、商業辦公區、舊住宅區,經鑒定危房等級為D級的,經區政府批準后可以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
申報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時,舊住宅區所在地塊,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95%以上且占總人數95%以上的業主同意。自發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未達到城市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內禁止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
補償標準不低于套內面積1:1
補償標準是城市更新中大家十分關注的問題。當前,我市舊改中的補償標準由項目實施主體與業主進行協商,并通過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予以約定。為了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法定最低搬遷補償標準,采用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權利主體自愿選擇。
其中,舊住宅區合法建筑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1∶1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置換面積因誤差導致不足的,由市場主體按照該項目商品房備案銷售價賠償;超出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積部分的房價;采用異地產權置換的,安置房面積按照與原地產權置換等價值原則進行折算;采用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確定。公共保障住房更新單元的合法建筑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1∶1或者建筑面積1∶1.2的比例進行補償。
開發商不得進駐舊住宅區征集舊改意愿
實踐中,一個甚至幾個開發商私自進入小區,開展舊改愿意征集,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時有發生。《征求意見稿》就此專門規定,舊住宅區的更新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申報,企業不得擅自在舊住宅區開展現狀調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前期工作,否則可被處以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舊住宅區城市更新規劃批準后,區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搬遷安置指導方案和市場主體公開選擇方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95%以上的物業權利人同意后,公開選擇市場主體,由選定的市場主體與所有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安置協議。
搬遷協議簽訂超過95% 政府可啟動個別征收
根據當前的規定,必須100%業主、100%的面積同意并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方能確認實施主體。在利益訴求多元化的現實中,要求取得100%的業主同意補償安置方案十分困難。這種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一些“釘子戶”。
針對搬遷難,《征求意見稿》創設性地提出 “個別征收+行政訴訟”的解決方案。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以依法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征收。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規劃實施的組成部分,改造的目的主要是消除有關安全隱患或者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片區以及周邊單位、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基于公共利益予以征收的規定精神。
同時,為了進一步約束政府的征收行為,避免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確保征收決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政府實施個別征收的,按照套內面積1∶1置換或者進行貨幣補償確定征收標準。政府實施個別征收取得的物業權利,在不低于原有搬遷補償標準的基礎上,由政府相關部門與市場主體重新協商簽訂補償方案。
來源:深圳特區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