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電 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消息,為盤活閑置存量房屋資源,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力度,切實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了《關于做好閑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7月18日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改造和改建的適用范圍:
(一)閑置存量住房。各市縣城區、產業園區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規模的閑置商品住宅,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轉房、職工宿舍和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納入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范圍。
(二)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各市縣城區、產業園區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規模的閑置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納入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范圍。工業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廠房、倉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應當在保障產業發展需求,滿足環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改建。
(三)有下列情形的閑置存量房屋不得納入改造和改建范圍:
1.擬改造或改建的閑置存量房屋所在地塊已納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儲備計劃的;
2.擬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或經環境影響評估發現土地、環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滿足居住條件的;
3.根據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或經技術論證禁止改造或改建的;
4.擬改造或改建的閑置存量房屋存在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且尚未依法依規查處整改到位的。
《征求意見稿》提出改造和改建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加強財稅、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將閑置存量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調整規劃用途,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動產登記信息,不補繳土地價款。
(二)合理選址,供需匹配。閑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規劃原則、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重點在產業功能區、商業商務聚集區、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就業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區域開展和實施,緩解供需匹配問題,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發展。
(三)尊重民意,依法依規。推進存量閑置房屋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尊重群眾意愿,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開展工作,切實保護產權人合法權益,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政策從優,不疊加享受。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存量房屋,其原來享受的支持政策優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政策的,可選擇最優惠政策執行,但不疊加享受。
《征求意見稿》要求閑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合法。申請改造或改建的項目應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續齊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
(二)實施主體明確。實施改造或改建的主體應為房屋產權人或受房屋產權人委托的實施單位、受委托代理的整體運營承租人等。
(三)項目規模合理。閑置存量住房改造原則上以整棟、整單元或整層為基本改造單位,以原規劃設計的最小單元和現有戶型為基礎實施改造,不得改變原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閑置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應以棟、座或者層為單位進行改建;廠房、倉儲應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建,單個項目改建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改造和改建的相關要求:
(一)結構安全要求。實施閑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前,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確定房屋結構安全現狀,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出具施工圖,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實施,確保房屋結構安全。涉及結構改動或者荷載增加的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設計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和可靠性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確認結構安全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后,再組織施工。
(二)消防安全要求。實施閑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前,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根據設計方案開展房屋消防安全評估。閑置存量住房原來已通過消防驗收且項目改造工程不影響消防功能的,可使用原來的消防審批手續;項目改造工程影響消防功能的,應按照住宅建筑的相關標準和防火要求優化設計、施工,重新辦理消防審批手續。閑置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項目應按照非住宅類(公寓或者宿舍)居住建筑的相關標準和防火要求進行設計、施工,辦理消防審批手續。
(三)建設標準要求。改造和改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相關標準和規范。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戶型建筑面積以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改建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當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或《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準。閑置存量住房改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適當放寬住房建筑面積和戶型比例要求。
(四)入住條件要求。閑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其供水、供電、供氣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市相關標準、規范,且應當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采光等居住條件,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50325-2020)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符合規定標準后方可對外出租。(中新財經
來 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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