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逐步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平臺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的互通共享機制。
海南省市縣公共資源交易聯網子平臺作為土地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載體,開設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窗口,匯集、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
《實施意見》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形式。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
明確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必要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市縣政府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鼓勵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購買存量建設用地,
依據規劃轉型用于海南省鼓勵的產業項目建設。
海南省將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房屋建設工程已投資額未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的土地,經市縣政府批準,按照先投入后轉讓原則,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到屬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預告登記,取得預告登記證明文件,按規定進行不動產轉移登記。
對于非住宅用地與住宅用地合并的,《實施意見》規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設規模。
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應依照規定明確各自比例,并在不動產登記時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讓年限、容積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規劃、不超過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價值原則重新確定合并后土地出讓年限和容積率,也可在補繳一定年限土地出讓金或增容費后,按較長年限或較高容積率登記。
《實施意見》提出,培育和規范中介服務。根據土地二級市場業務需要,積極引入中介機構參與土地二級市場的資產評估、風險評估、抵押融資等專業工作;鼓勵中介機構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中開設實名用戶,發布供需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詢、估價、經紀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探索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管,中介機構負責搭建的集信息發布、市場交易、統計分析、市場研判等功能于一體的信息平臺模式,做大做強中介服務;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的橋梁作用。
來 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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