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近日首次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一起房屋租賃糾紛。
據法院通報,2014年,張某將名下一套房子租賃給李某,雙方約定租期15年,每年租金2萬元,每年6月交清。拖欠租金一個月后,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但自2018年7月起,李某開始拖欠租金。2019年,張某起訴,李某當時沒有到庭,通過法官調解,李某以手機短信的方式承諾過一段時間后交清欠款,但是過了約定期限,還是沒交。
去年,張某再次起訴,這次法院也聯系不上李某了。李某已離開租住的房屋,但留下了很多個人物品。法院在窮盡送達手段后,在人民法院報發布公告,依法向李某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但是李某依然未按公告傳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到庭應訴。2021年1月4日,法院缺席開庭審理。審理中,法院進行現場勘驗,發現李某在租賃張某的房屋內外存放有衣物、被褥、生活用品、餐具、辦公家具、家用電器等其他物品。
密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所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判決張某與李某于2014年7月1日簽訂的《租房協議書》于2020年12月25日(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之日)解除,李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張某房屋租金四萬九千一百六十七元。
來 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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