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寧波住建局發布《寧波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掇k法》涵蓋了共有產權住房概念定義、建設籌集模式、價格權屬確定、供應對象范圍,以及銷售、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要求。
共有產權房供應對象為家庭無自有房屋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在產權份額和上市轉讓方面,其中規定,共有產權房份額由承購人與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承購人購買份額原則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10年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以上市轉讓,承購人、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房款的相應部分,住房性質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市無房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辦法》還明確了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另外,房源籌建渠道方面:一是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集中建設,二是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集中建設,三是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四是既有房源轉用。
價格和權屬方面: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共有產權住房將按照市場價格進行銷售,其中交付未滿1年的市場銷售價格,參考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備案平均價格;交付滿1年的市場銷售價格,可參照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存量住房小區平均交易價格。
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由承購人與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承購人產權份額是承購人購買個人持有產權份額所付房款占共有產權住房總房款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由政府指定機構代持。
上市轉讓方面: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10年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以上市轉讓。承購人、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房款的相應部分,住房性質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關于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對于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4年、未滿5年的共有產權住房,無其他住房的承購人可以按照原購房價格購買政府產權份額。
對于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10年(含)的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則按照屆時市場銷售價格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并根據屆時承購人家庭經濟困難狀況、有無其他住房等情況給予合理優惠。
關于回購承購人產權份額,綜合考慮承購人及其配偶戶口遷移他處、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籌集資金、購房抵押貸款合同違約被司法處置等突發情況,允許承購人申請代持機構按照原購房價格和屆時市場銷售價格中的低位價格回購。
此外,《辦法》還對承購人購買其他住房,以及承購人產權份額繼承、離婚析產、夫妻加名等特殊情形處理進行了明確。
來源:觀點地產網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