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17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落實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相關工作的通知》稱,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對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應將對應房源的風險防控金繳交到位;對存量委托房源,應繳交風險防控金30%,剩余風險防控金繳納時間按規定順延執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解讀稱,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住房租賃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為減輕企業負擔,幫助企業有效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適當延遲《關于印發<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中針對租賃住房企業的資金監管開展、風險防控金繳交時間,更有利于降低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租客、房東權益,促進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共包括租賃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使用、風險防控金繳交、行政管理等三個方面,明確了租賃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使用、風險防控金繳交的時間及未落實資金監管工作的處理措施。
一是明確自2020年8月3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繳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等租賃資金均應繳入租賃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二是明確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對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應將對應房源的風險防控金繳交到位,對存量委托房源,應繳交風險防控金30%,剩余風險防控金繳納時間按規定順延執行。
三是明確對未按本規定做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相關工作的企業,將按《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第十條進行處理。
來源:中新經緯
編 輯:chen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