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何定價? 廣東有了評估指引
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一大亮點。與此同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何定價,也是大眾關注的焦點之一。近日,《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定級與基準地價評估成果編制指引(試行)》(下稱《指引》)由省自然資源廳正式印發實施,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定級和基準地價給出明確指引。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一規定,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能為農民直接增加財產性的收入。
《指引》明確,集體建設用地定級與基準地價評估原則上以縣(市、區)為單位開展,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縣(市、區)整體或其下轄的各個鄉鎮為評價對象,具體需根據縣區所處區位、縣區內部自然地理條件、建設用地區位及空間布局等的差異性以及影響土地級別因素因子的一致性等分析確定。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是在區域平均土地開發利用條件下,針對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按照不同用地類型進行評估,并由政府發布的某一估價期日某一設定年期土地權利的平均價格。
《指引》還提出,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按商服用地、工業用地、宅基地等土地用途進行分類評估,鼓勵有條件地區組織開展集體公共服務項目用地等用途的基準地價評估。其中,宅基地用途設定應符合宅基地使用或有償退出等政策要求,明確界定宅基地的限制性市場條件與價格適用范
圍。鼓勵廣州市、佛山市、肇慶市等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地區探索設定其他相應權利條件的住宅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年期設定應不高于相同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對使用年期無具體規定的宅基地,可按無年期限制設定。容積率方面,根據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現狀平均容積率,結合規劃指標或規劃平均容積率綜合確定。
來源:廣州日報
編 輯:chen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