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業主以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結合深圳市實際,市住建局修訂《深圳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示范文本)》(簡稱《管理規約》)和《深圳市物業管理區域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于近日正式發布。
據悉,《管理規約》內容由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第三章物業安全管理與使用、第四章物業維修、養護和共有資金管理、第五章違約責任及監督管理、第六章附則組成。
《管理規約》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或者監事,并依法依規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對共有物業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就制訂或者修改本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物業管理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業主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本規約以及物業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規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在物業安全管理與使用方面,《管理規約》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關政府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性質。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等17種行為被明確禁止。
《管理規約》還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將房屋進行租賃的,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不得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屋分割、分隔后出租;不得將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通過改建、搭建后出租供人居住。
來源:深圳特區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