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財政局發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力度的通知》,切實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幫助企業共渡難關和穩定發展。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力度的通知
市屬各單位,各區財政局、開發區財政審計局、燕山財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各社會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切實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幫助企業共渡難關和穩定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人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在現行政策基礎上進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金額和比例。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做好市場和需求調研,統籌確定本部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市級采購人在政府采購系統立項時應勾選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標識。區級采購人按照本區財政部門要求的方式明確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注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采購。
二、市政府采購中心應在“北京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綜合查詢平臺”中加掛中型、小微型企業標識。采購人執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時,原則上應優先選擇中小微企業供應商。
三、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價格給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
四、鼓勵采購人在與中小微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減免收取履約保證金、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在收到發票后30日內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
五、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微企業分包。
六、市財政局將通過“北京市政府采購管理服務平臺” 實時統計中小微企業預留比例等政策落實情況,并將結果推送市級各單位,相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各區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扎實有效開展工作,做好政策宣傳部署,加強監督考核,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