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官網1日發布了《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試行)》(下稱《通知》)。其中提到,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顚S迷瓌t,實行分階段、按比例動態監管,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項目預售總額的30%。
昆明市人民政府官網截圖
在預售資金的使用方面,《通知》明確,商品房預售項目的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進行監管。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項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設施、設備等款項、法定稅費和到期的銀行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預售資金中提取5%的辦公和管理支出;
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顚S迷瓌t,實行分階段、按比例動態監管,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項目預售總額的30%。重點監管資金的使用應當結合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按照首次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形象進度、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七層及以上建筑增加“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節點;
昆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經營業績和誠信記錄等,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分級監管。
《通知》提到,具有一級資質且在昆明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績較好、無不良行為記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項目的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可下調為25%。在1年內發生1次不良行為的,其新建、在建項目的重點監管資金比例上調為30%。
《通知》提到,出現三種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與監管銀行簽訂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通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按節點向監管銀行提供有關材料,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
具體包括,完成首次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形象進度,須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監理單位共同出具的節點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的40%。七層及以上建筑完成“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節點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60%;
完成主體結構驗收的,須提交主體結構質量驗收證明,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70%;
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須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可申請使用剩余監管資金,監管銀行終止對應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
《通知》還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施工(含材料供應)、監理單位,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款項;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步解除對應預售資金的監管,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結算退款。
《通知》要求,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及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范圍內(以下簡稱“主城中心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包括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在內的后續付款等預售房款)、支出、使用均按照本通知進行監督管理。
來 源:中國新聞網
編 輯: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