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重慶再出新招。
2020年11月10日,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合規經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在主城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住房租賃企業開立監管賬戶
支付租金周期超三個月的資金將納入監管
通知明確,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適用范圍為在我市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自有房源等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
即日起,在營住房租賃企業在渝機構總部應在一個月內與住房租賃資金監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開立監管賬戶,用于歸集在渝所有分支機構需監管資金;住房租賃企業應梳理存量房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況,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書面報告。新開業住房租賃企業申請企業備案及開業信息申報前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開立監管賬戶,企業備案及開業信息申報時,同步提交監管協議及賬戶信息。
凡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企業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賃貸款方式獲得的資金均應納入監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是否將租金存入監管賬戶管理。
監管賬戶開設后,新產生的租賃關系,在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并備案后,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額、支付周期、租期、監管期限等應與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保持一致。
三方資金監管協議生效后
租金將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
關于住房租賃資金的收取和劃轉,通知也作了詳細規定。
通知明確,承租人應按照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額,將租金直接存入該企業的監管賬戶。其中以房屋租賃貸款方式獲得的資金需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與貸款發放的金融機構協商一致,將貸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劃轉到監管賬戶。
存入監管賬戶的租金在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生效后的次月,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
若住房租賃企業已向房東支付一定周期租金,且支付周期長于出租周期,或住房租賃企業管理房源為自有房源,經企業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房源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通過,則租金入賬即可劃轉。
在哪些情況下,監管將解除?
對此,通知明確,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中約定的租賃合同期滿后,資金監管自動解除。
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備案注銷,同時按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書面向承辦銀行申請解除,承辦銀行按申請終止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根據申請劃轉監管資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租賃關系終止時,當事人應憑生效法律文書向承辦銀行提出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承辦銀行依據當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
違反規定的住房租賃企業
將面臨信用扣分、納入銀行黑名單等處理
通知還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主動告知承租人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承租人存入監管資金。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在發布租賃房源時應同時發布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對違反通知規定的住房租賃企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稅務等相關管理部門采取約談告誡、發布風險提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實行信用扣分、納入銀行黑名單等措施處理。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與任何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簽訂房屋租賃貸款相關協議,不得通過隱瞞、教唆誘導、強制條款等任何方式違背承租人意愿辦理房屋租賃貸款相關業務。承租人應監督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服務,發現其拒絕執行的,可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舉報。
值得注意的是,租賃當事人向承辦銀行提供虛假信息導致監管資金損失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損失。租賃當事人約定不進行資金監管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風險。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以下為原文: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關于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合規經營的通知
各區縣(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金融辦(金融工作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銀保監分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房地產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維持合規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發展活力,推動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0〕72號)有關規定,現就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合規經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我市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自有房源等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
二、監管類別
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企業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賃貸款方式獲得的資金均應監管。
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是否將租金存入監管賬戶管理。
三、監管方式
住房租賃企業應在主城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四、監管流程
(一)監管協議簽訂和賬戶開立。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營住房租賃企業在渝機構總部應在一個月內與住房租賃資金監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開立監管賬戶,用于歸集在渝所有分支機構需監管資金,向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住房租賃企業應梳理存量房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況,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新開業住房租賃企業申請企業備案及開業信息申報前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開立監管賬戶,企業備案及開業信息申報時,同步提交監管協議及賬戶信息。
(二)住房租賃資金收取。監管賬戶開設后,新產生的租賃關系,在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并備案后,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額、支付周期、租期、監管期限等應與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保持一致。承租人應按照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額,將租金直接存入該企業的監管賬戶。其中以房屋租賃貸款方式獲得的資金需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與貸款發放的金融機構協商一致,將貸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劃轉到監管賬戶。
(三)住房租賃資金劃轉。存入監管賬戶的租金在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生效后的次月,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若住房租賃企業已向房東支付一定周期租金,且支付周期長于出租周期,或住房租賃企業管理房源為自有房源,經企業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房源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通過,則租金入賬即可劃轉。
(四)監管解除及提前終止。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中約定的租賃合同期滿后,資金監管自動解除。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備案注銷,同時按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書面向承辦銀行申請解除,承辦銀行按申請終止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根據申請劃轉監管資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租賃關系終止時,當事人應憑生效法律文書向承辦銀行提出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承辦銀行依據當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
五、監管措施
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住房租賃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開立監管賬戶,主動告知承租人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承租人存入監管資金。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在發布租賃房源時應同時發布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對于違反通知規定的住房租賃企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稅務等相關管理部門采取約談告誡、發布風險提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實行信用扣分、納入銀行黑名單等措施處理。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與任何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簽訂房屋租賃貸款相關協議,不得通過隱瞞、教唆誘導、強制條款等任何方式違背承租人意愿辦理房屋租賃貸款相關業務。
承辦銀行應承擔未按規定執行監管協議造成資金損失的責任。房源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賬戶日常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承租人應監督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服務,發現其拒絕執行的,可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舉報。租賃當事人向承辦銀行提供虛假信息導致監管資金損失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損失。租賃當事人約定不進行資金監管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風險。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2020年11月10日
來 源:中國網
編 輯:liuy